贵州万盟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

商用汽车批发,零售,

联系方式
  • 联系人:肖宏
  • 电话:0851-84841628
  • 邮件:gzxcqm@126.com
  • 手机:13984889618
  • 传真:0851-84841628
产品分类
站内搜索
 
友情链接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» 新闻中心 » 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得指定维修场所
新闻中心
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得指定维修场所
发布时间:2009-10-27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557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      2009年10月27日15:26   京报网-北京晚报

       从12月1日起,如果机动车安检机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维修、保养的,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。

今天上午,国家质检总局公布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。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。

质检总局表示,《办法》所称的安检机构,是指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,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。

《办法》规定,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即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,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,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,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。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、保养的,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,逾期不改正,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。